服务项目 |
海峡两岸优惠原产地证,产地证办理,产地证代办 |
面向地区 |
服务类型 |
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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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5-6天 |
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
台湾的货物将获得关税减免的优惠,按照ECFA原产地规则,出口到台湾货物需凭检验检疫部门(商检局
)签发的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获得关税减免。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是海峡两岸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结合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按照ECFA协议,2011年1月1日起两岸全面实施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大陆方面对台降税产品达539项,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以及医疗产品等十类。大陆出口到台湾的267种货物也可享受关税减免进入台湾市场。主要涉及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玻璃制品、机械产品及杂项制品等。大陆出口到台湾的267项货物,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简称“ECFA证书”),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进入台湾市场。所有清单内产品将逐步降低关税,并在3年内全部降为零。
栏:
应填写在我局备案登记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
应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
应填写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
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填入第12栏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WP”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
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
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一、证书的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应打实际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
二、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可申请后发(含更改、重发)原产地证书。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补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后发(含更改、重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
三、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其它签证要求
(一)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只签名,不盖章;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涵括的货物应属同一批次交运,且其项数不超过20项。原产地证书仅能签发一份正本。
(三)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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